协会章程

南通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南通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to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NSIA。

第二条南通市软件行业协会是由在南通登记注册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商贸、科研教育和应用等企事业单位,不论经济成分和行政隶属关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许可的范围内,维护南通软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南通软件产业的发展。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宏观管理,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是: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路888号财智天地园6号楼五楼5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软件企业的评估和年审工作,并对会员单位提供评估工作咨询服务。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软件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通过ITSS和首席执行官(CSO)、ITIL Fundation、IT运维工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智能制造、智慧工厂等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应用管理认证、评价体系等资质认证;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咨询与法律服务。

(五)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六)组织订立行约行规,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竟争,维护行业利益。

(七)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订、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组织本行业优秀企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评选活动,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九)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十)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

(十一)组织本行业参加全国、全省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市内外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十二)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三)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彰优秀会员企业,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五)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使我市软件行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六)接受并完成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七)运营“南通软件网”网站和编制《南通软件企业名录》;

(十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指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南通登记注册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商贸、科研教育和应用等企事业单位都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有关个人也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申请个人会员者需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领导签字批准和协会盖章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协会的管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协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可利用本协会的媒体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协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和联络信息等);

(七)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出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但会员确系由于企业亏损、经济困难、交不起会费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免费保留会籍及享受会员权利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一)损坏协会声誉,侵犯行业利益;

    (二)对其他会员或非会员的侵权行为;

    (三)诽谤他人名誉,违反国家法律被责令停业;

    (四)违反协会章程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协会会员;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愿意积极为本协会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研究、审议协会向政府部门提供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长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任期和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达到条件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报告时,本协会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通市软件行业协会

2019年8月